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