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于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假扣押,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向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