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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全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如  
代  理  人  曾于庭  
相  對  人  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認知國際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康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故尚不得僅以債務人拒絕給付,遽謂其已該當於假扣押之原因。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工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間,分別向伊訂購裝修材料,共計182,000元,伊業已依約交付上開材料。大工公司未給付貨款,並發函否認上開交易,且伊查悉大工公司現已解散,卻未依法清算,足認相對人即大工公司之監察人即大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康麗雪恐有隱匿大工公司之財產於康麗雪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其他公司即相對人認知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認知公司)、相對人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門公司)名下,聲請將大工公司、康麗雪及認知公司、上門公司之財產於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大工公司部分:
 ⒈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業已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欄、出貨單、託運單、臺北西松郵局存證號碼4728號存證信函請款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中壢青埔郵局存證號碼552號存證信函為證(見桃全卷第7頁至第48頁),認聲請人就其欲保全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⒉至於聲請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固主張大工公司現已解散,卻未辦理清算,而康麗雪恐有隱匿大工公司之財產於康麗雪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其他公司名下等語,未就大工公司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就大工公司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是聲請人對大工公司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康麗雪及認知公司、上門公司部分:
  觀諸卷內事證可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無非以其與大工公司間買賣價金182,000元未獲清償,而大工公司現以解散卻未辦理清算,致其債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聲請假扣押,然康麗雪及認知公司、上門公司核非上揭買賣關係之買受人,自不負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是原告對非債務人之康麗雪及認知公司、上門公司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