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310號),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威豪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文堅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283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告清償函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目前已失聯,顯然有拒絕給付且有逃匿情事,又
經查詢相對人有遭他
債權人以
本票裁定方式向相對人請求還款,綜上足見相對人已喪失清償能力,而陷於無
資力,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
之虞,為此願提供
擔保在相對人財產163,28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假扣押制度
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
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略式訴訟程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釋明請求之原因外,另應依同項規定,釋明第523條第1項
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
惟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2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
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可認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告清償函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
一節,固據提出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然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僅屬
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已失聯,顯然有逃匿無蹤情事,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僅足認相對人與其他公司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難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財產、設定負擔致瀕無資力,或其現存既有財產業瀕無資力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此外,聲請人就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有無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等情,均未釋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無從供擔保以代釋明之欠缺,
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