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平豪高爾夫運動用品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
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