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明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62,806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
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
爰依職權退還
溢繳之
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