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羅文志
彭盛昌
黃聖軒
共 同
被 告 林漢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萬1,97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文志新臺幣1萬6,6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彭盛昌新臺幣7,3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聖軒新臺幣1萬9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