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志淦
被 告 嚴孝正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