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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原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67號
原      告  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文  
被      告  宋月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5日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水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自稱「水明不動產有限公司」,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致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