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
第一審判決主文第3項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第4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3分之1,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負擔。」,故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中已先行確定部分,應依第一審主文諭知定其應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其餘部分則依第二審主文諭知定之。
㈡第一審訴訟費用中已先行確定部分金額與未先行確定部分金額:
因被告即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第一審訴訟費用1,359元(計算式:3,860×126,056/358,056=1,359元)部分尚未先行確定,已先行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2,501元(計算式:3,860-1,359=2,501元)。
㈢第一審已先行確定部分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417元(計算式:2,501×1/3÷2=417元)。
2.相對人黎志強 :417元(計算式:2,501×1/3÷2=417元)。
3.聲請人:1,667元(計算式:2,000-000-000=1,667元)。
㈣第一審未先行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1.第一審(未先行確定)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354元(計算式:1,359+1,995=3,354元)。
2.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1,118元(計算式:3,354×1/3=1,118元)。
3.上訴人即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負擔:2,236元(計算式:3,354-1,118=2,236)。
㈤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
1.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已繳納費用:1,995元。
2.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費用:2,653元(計算式:417+2,236=2,653元)。
3.相對人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658元。(計算式:2,653-1,995=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