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13號
相 對 人 范新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
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
○○○,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
本件聲請人亦不
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
與之事實
合法通知相對人,
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