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育煌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兼法定代理 張淑美
人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因此,相對人應連帶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