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清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與
相對人黃麗純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一、
按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建物占用臨地,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
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
調解等語。
三、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
本件占用建物及土地之相關資料,該通知於同年6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