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妍羚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次
期日辯論終結。
被告雖未到庭,
惟於同日上午9時許即已遞送民事
答辯狀至本院,此有民事答辯狀
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應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