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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羅沛潔  
被      告  趙善臣  


            宥瀧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114年8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8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