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1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徐鴻鐶  
被      告  台灣轉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直井聖太
訴訟代理人  呂芝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經營之日本代購網站Buyee(網址為http://buyee.jp,下稱系爭網站)訂購貨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拆除原包裹之外包裝箱,在未加強包裝之情形下逕於民國114年3月8日出貨,致原告所訂購之貨物破損,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網站係由訴外人tenso株式會社所經營,被告僅係tenso株式會社之臺灣外包客服,兩造間並無任何代購契約或其他契約存在。經原告反應貨物有破損情事後,被告即已於114年5月間居中協調,由tenso株式會社將原告在系爭網站上所消費之8,932元(包含商品費用及運費)均退款與原告,本件原告實已無損害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系爭網站是由tenso株式會社所經營,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系爭網站公司概要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6頁),足認原告雖在系爭網站消費,然該代購契約並存在於兩造間。又本件原告在系爭網站上之消費內容為商品費用及代購費用、日本國內運費、國際運費,共計8,932元,已全數退款與原告,有原告所提出之費用明細清單、被告所提出之交易退款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第54至60頁),是原告就本件而言已無任何損害,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其何以受有100,000元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