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徐鴻鐶
被 告 台灣轉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由
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經營之日本代購網站Buyee(網址為http://buyee.jp,下稱
系爭網站)訂購貨物,
惟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拆除原包裹之外包裝箱,在未加強包裝之情形下逕於民國114年3月8日出貨,致原告所訂購之貨物破損,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網站係由訴外人tenso株式會社所經營,被告僅係tenso株式會社之臺灣外包客服,
兩造間並無任何代購契約或其他契約存在。經原告反應貨物有破損情事後,被告即已於114年5月間居中協調,由tenso株式會社將原告在系爭網站上所消費之8,932元(包含商品費用及運費)均退款與原告,本件原告實已無損害可言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
經查,系爭網站是由tenso株式會社所經營,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系爭網站公司概要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66頁),足認原告雖在系爭網站消費,然該代購契約並
非存在於兩造間。又本件原告在系爭網站上之消費內容為商品費用及代購費用、日本國內運費、國際運費,共計8,932元,已全數退款與原告,有原告所提出之費用明細清單、被告所提出之交易退款紀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第54至60頁),是原告就本件而言已無任何損害,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其何以受有100,000元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