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賴季勳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