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劉益成即劉聰勇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市大安區,於本院轄區無
分公司或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也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請將
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云云。
二、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
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判決先例
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先位主張依不當得利、備位主張依
侵權行為,請求返還遭被告扣薪之款項,而原告遭扣薪之地點即結果地為萬泰運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蘆竹區即本院轄區內,依
前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