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行政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644號
原      告  嘉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伊吉.尤吉
                        居新竹縣○○鄉○○○路000號0樓0     0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行政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花蓮縣新城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屬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揆諸前開規定,即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即兩造間契約第22條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應不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