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6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2739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