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傅莉琍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
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
補正,
惟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