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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亮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遞狀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而其起訴狀原告欄固記載法定代理人為前川龍一,並於具狀人欄蓋印原告公司大章及前川龍一之小章,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查,原告公司之代表人為大山隆司,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個資卷)。是依首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