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邱智謙
被 告 蔡子恩
被 告 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
惟被告蔡子恩之戶籍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被告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按,且卷內亦查無
兩造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