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邱智謙  

訴訟代理人  許翼陞  
被      告  蔡子恩  
訴訟代理人  吳長泰  
被      告  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被告蔡子恩之戶籍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被告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卷內亦查無兩造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