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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0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陳柏均  
被      告  八塊厝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大軍健身事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盈  

被      告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84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3.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