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琬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