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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被      告  郭琬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梨小彤」之記載,應更正為「黎小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