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1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嘉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8984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之利息159元、短收利息562元、短收
違約金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