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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陳柏均  
被      告  林嘉莉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000    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關於「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