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 告 吳家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所謂
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
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若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依實體法規定有處分之權能,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桃園市○○區○○路00000號10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當場給付2個月押租金新臺幣(下同)34,600元及1個月租金16,500元,共51,100元,
嗣伊於同年6月12日向房東表示欲終止租約,請求退還押租金遭拒
等情,
惟系爭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契約
相對人為好享科技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34頁),是被告就
上開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依實體法規定並無處分之權能,自無實施訴訟之權能,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茲依
前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