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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      告  吳家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當事人格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若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依實體法規定有處分之權能,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桃園市○○區○○路00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當場給付2個月押租金新臺幣(下同)34,600元及1個月租金16,500元,共51,100元,伊於同年6月12日向房東表示欲終止租約,請求退還押租金遭拒等情系爭不動產租賃契約之契約相對人為好享科技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34頁),是被告就上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規定並無處分之權能,自無實施訴訟之權能,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