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仁傑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等,然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