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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被      告  謝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等,然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