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史理文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史理文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證明及未拋棄繼承之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依前開查得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且依其人數提出更正後
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規定甚詳。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史理文之繼承人為被告,
惟未具體記載史理文之繼承人之
年籍資料,是原告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
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