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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理文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史理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證明及未拋棄繼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依前開查得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且依其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史理文之繼承人為被告,未具體記載史理文之繼承人之年籍資料,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