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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張晴恩  
被      告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課程費用及違約金,而被告於起訴時公司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