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欣霈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