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427號
原 告 黃雅沁
被 告 台灣及人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漏未記載
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襄陽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