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如峰  
被      告  吳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