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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小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宏立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 00號 本件應由黃福財、陳玉霞為 被告黃清輝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黃清輝於 起訴後之民國114年8月8日 死亡,黃福財、陳玉霞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 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福財、陳玉霞 為被告黃清輝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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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