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字第88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之簽名,並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