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恕民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本院114年度桃小字第6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桃小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號裁定
參照)。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4年度桃小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提起上訴之用,爰聲請交付民國114年3月13日之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提起上訴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