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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康復華 相 對 人 銳寧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二、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本人因公司經商失敗,目前沒有工作,無法負擔費用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核屬無據,不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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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