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何舒喬
被 告 蘇健志
被 告 協侑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