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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呂海瑞 被 告 林茂志
被 告 成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柳致丞為 被告成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柳致丞,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 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柳致丞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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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