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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被      告  凃森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27日宣示判決本件仍有若干應查明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