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稟穎即睿琂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依
聲請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日期「114年4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4月30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