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6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