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