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