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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連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辰  

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