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連興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