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鉮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本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1,5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