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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752號
原      告  普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廣  
被      告  吳桔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道0號33.8公里處北側向輔助車道,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