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1780號
原 告 電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榮信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訴請給付貨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