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賣天下貿易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
依職權由
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兩造於114年6月5日約定由被告
承攬新北市○○區○○00○0號倉庫(下稱
系爭倉庫)之清潔淨空工程,並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詎被告
迄未完成工程,致伊受有
押金340,000元之損失,並支出後續處理費用160,000元等語,固據原告提出約定書、簽收單、系爭倉庫內部及外部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0頁),然被告否認上情,並以:
上開工程業已完成等語置辯,且有清潔工程中途及完工照片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1頁),而
觀諸上開照片,可知系爭倉庫內部業經清潔完畢,並無雜物、廢棄物堆置之情形,
堪認被告業已履行約定完成清潔。至原告主張:被告尚應負責將系爭倉庫外部之廢棄物清運等語,
惟未據原告提出
佐證證明兩造間除被告應清潔、淨空系爭倉庫外,尚有何被告應負責清運廢棄物之約定,自
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約定之情事,其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
即屬無據。
三、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