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凃輝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